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森林火情火灾处置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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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发布日期: 2007-11-7

根据《森林防火条例》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,对森林火情火灾处置程序和内容要求规定如下:
一、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接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森林防火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森林火情火灾报告,值班人员要按本制度第九条“森林火情火灾调度查询内容”,详细了解情况,并可通过卫星林火监测补充了解火情,对重点林区的火情可通过航护中心(总站)或武警森林部队,进一步详细了解核实情况,及时、认真、详细地做好记录。
二、接到《森林火灾报告制度》所列八种森林火灾报告时,值班人员要在详细了解情况基础上,立即编写《森林火情快讯》,提出我办处置建议,经值班处长审核,值班主任签发,报国家林业局主管副局长或局长,抄报局党组成员,抄送局防火办各主任、各处室。 
三、接到《森林火灾报告制度》所列需上报国务院的五种森林火灾报告,或根据局领导对《森林火情快讯》的批示要求,值班人员要进一步了解火势发展、火灾扑救、火场气象等情况,提出我局处置意见的建议,编写《重要森林火灾摘报》,经值班处长审核,送值班主任审定,报主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后,立即电传报国务院值班室,并电传抄送国家计委、国家经贸委、公安部、财政部、民政部、农业部、中国气象局、总参作战部和武警总部等有关部门,复印报国家林业局党组成员,送各司局和武警森林指挥部,防火办各主任、各处室,并要做好报送记录。对涉及边境的森林火灾同时电传抄送外交部。续报程序和范围相同。
四、接到特大森林火灾报告,即火场距国界5公里以内、火势危险性大,受害森林面积较大且有继续蔓延危险、需要中央支援扑救,危及重点林区或重要设施等森林火灾,经国家林业局局长批准,立即启动《国家林业局处置特大森林火灾事故预案》,按照预案规定的内容进行处置。
五、对地方请求支援和急需解决的问题,值班人员要及时问清情况,值班处长提出处理意见,视情况报告值班主任、主管副局长或局长,按程序和指示尽快予以协调落实,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有关省区市防火办。
六、对有关部门通报的森林火情火灾信息,值班人员要及时向有关省区市森林防火主管部门核实,了解详细情况,按报告制度和上述程序报告,请示值班主任同意,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通报信息的部门。有关草原火灾或有蔓延到草原危险的森林火灾要及时通报农业部。
七、对卫星监测超过5像素以上的热点或连续两天在同一位置、并且面积有所扩大的热点,值班人员要在通知有关省区防火办核查的同时,立即报告值班处长,并及时跟踪掌握反馈信息,如属《森林火灾报告制度》所列火灾范围,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。
八、接到国务院有关领导同志有关森林防火的指示和批示,值班人员应认真记录,立即报告值班处长、主任、主管副局长或局长,根据有关领导的批示,妥善处理。
九、森林火情火灾调度查询内容:
   (一)起火地点:起火单位、地名和经纬度;
   (二)起火时间、发现时间和省级防火办接到下级报告时间;
   (三)起火原因:何种用火引起,肇事者情况;
   (四)当地天气:风力、风向、气温、有无降雨等;
   (五)火势情况:火场燃烧情况和发展蔓延趋势;
   (六)扑救情况:出动扑火人员、车辆、电台、扑火机具数量,到达火场人数和指挥员姓名职务;
   (七)损失情况:火场面积、森林比例、林种,火灾种类和其他损失情况,有无人员伤亡;
   (八)国界附近的火情,要了解距国界的距离,发展趋势,有无烧入烧出危险或烧入烧出时间、地点、经过和         损失情况;
   (九)地方各级防火指挥部门采取的扑救措施和扑救方案;
   (十)扑救过程中有哪些困难,需要中央哪方面的支援和解决什么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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